有法必依、執法必嚴、違法必究,是建設法治國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。但是,嚴格執法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執法行為都是簡單地“一抓了之”“一罰了之”。
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,實施行政處罰,糾正違法行為,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。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。
面對失范行為,“一抓了之”“一罰了之”看起來是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剛性,但社會效果不一定盡如人意。柔性執法堅持張弛有度、寬嚴相濟、情理法相統一,是用更柔性的姿態、更人性化的舉措來執法,不僅是對法律的守衛,也是對失范者的循循善誘,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。
現實生活中,柔性執法往往針對的是輕微違法行為,失范者大都沒有很強的主觀惡性,而是源于“習慣成自然”的無禁忌、無意識,或者一些緊急情況的“事出有因”。柔性執法的意義,不僅在于用一種更靈活的方式去執法,也在于傳遞出一份寶貴的信任和教化——對人們的無心之失給予合法尺度內的容錯空間,同時教育人們自覺主動地對失范行為糾偏改過。這種執法方式,恰恰是以一種柔性的方式傳遞法治的溫度,以一種溫潤的姿態彰顯法治的剛性。
柔性執法對執法者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執法者不僅要全面準確掌握法律法規的立意和原旨,還要在執法活動中充分地站在群眾的角度去分析問題、解決問題,在把握執法尺度和傳遞法治溫度中找到佳結合點,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到實處。例如,針對路邊的小販、流動的攤位,一些地方采取劃區域擺攤、限時段經營等舉措,既維護了交通秩序、市容市貌,也保障了群眾的經營,贏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。
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,推行更多的人性化執法、柔性執法,不斷提高執法水平,法治權威和法治信仰必將在全社會更加牢固地樹立起來,人民群眾必將享受到越來越多的獲得感。
倪 弋